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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数据共享的法治路径和突破点
时间:2020-03-31 点击:585 来源:
内容摘要:在互联网、大数据、云计算等技术突飞猛进的现代社会,政府数据共享的重要性被一而再、再而三讨论和强调,政府数据共享的可行性也经过反复论证。2015年,国务院《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》中明确将“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、形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”等写入主要任务,当时规划的是2020年底前逐步实现信用、交通、医疗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府数据集向社会开放。2016年9月5日,国务院颁布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》,包括总则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、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、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、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、附则等共6章26条。地方政府也陆续有相关文件出台。但是,实践中,政府数据共享的局面尚未实现全面突破,在很多地方,政府数据共享还停留在“说起来重要”的阶段,仅仅是无关紧要的部分数据的共享,数据共享的覆盖面不仅严重不足,而且共享的质量不过关,真正实现数据共享之后的应用也是有限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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